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4,重小,734,2005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七三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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