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235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