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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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