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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416號
原 告 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梁治律師
被 告 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5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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