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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915號
原 告 鎮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湯應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3月28日下午3時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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