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5,重簡,2915,2007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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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2915號
原 告 鎮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湯應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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