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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482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號2樓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4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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