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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2411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月24日下午2時16分在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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