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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18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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