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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重簡字第85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辛○○
丁○○
被 告 丙○○○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 告 常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揚易行銷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重簡字第85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呂安樂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丙○○○影視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元及分別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癸○○○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分別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常虹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揚易行銷傳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分別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等所簽發,訴外人壬○○○業有限公司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6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32件為證。
被告常虹有限公司雖以系爭支票確係被告所簽發,惟被告與訴外人合作關係有變化,已無任何契約及票據關係存在等語以資抗辯,然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
查系爭支票係由被告常虹有限公司簽發交付訴外人壬○○○業有限公司,後合作關係有變等事實,為被告常虹有限公司所自認,足見原告與被告間並非直接前後手,是被告常虹有限公司主張其與壬○○○業有限公司間之原因關係抗辯,自不得對抗原告。
另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票款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 記 官 蔡麗芳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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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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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B3│丙○○○│七十八萬九│寶華商│95年│95年│
│ │874│影視有限│千六百元 │業銀行│11月│11月│
│ │526│公司 │ │忠孝分│15日│15日│
│ │ │ │ │行 │ │ │
├─┼───┼────┼─────┼───┼──┼──┤
│2 │BB3│丙○○○│五十七萬五│寶華商│95年│95年│
│ │874│影視有限│千四百元 │業銀行│11月│11月│
│ │534│公司 │ │忠孝分│20日│20日│
│ │ │ │ │行 │ │ │
├─┼───┼────┼─────┼───┼──┼──┤
│3 │BB3│丙○○○│一百三十六│寶華商│95年│95年│
│ │874│影視有限│萬五千元 │業銀行│12月│12月│
│ │535│公司 │ │忠孝分│20日│20日│
│ │ │ │ │行 │ │ │
└─┴───┴────┴─────┴───┴──┴──┘
附表二: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 │日 │日 │
├─┼───┼────┼─────┼───┼──┼──┤
│1 │AE1│癸○○○│七十八萬二│安泰商│95年│95年│
│ │159│有限公司│千二百五十│業銀行│12月│12月│
│ │749│ │元 │新莊分│03日│04日│
│ │ │ │ │行 │ │ │
├─┼───┼────┼─────┼───┼──┼──┤
│2 │AE1│癸○○○│八十二萬五│安泰商│95年│95年│
│ │159│有限公司│千三百元 │業銀行│12月│12月│
│ │750│ │ │新莊分│13日│13日│
│ │ │ │ │行 │ │ │
└─┴───┴────┴─────┴───┴──┴──┘
附表三: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 │日 │日 │
├─┼───┼────┼─────┼───┼──┼──┤
│1 │GP0│常虹有限│九十七萬一│合作金│95年│95年│
│ │107│公司 │千二百五十│庫銀行│11月│12月│
│ │025│ │元 │復旦分│30日│14日│
│ │ │ │ │行 │ │ │
└─┴───┴────┴─────┴───┴──┴──┘
附表四: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 │日 │日 │
├─┼───┼────┼─────┼───┼──┼──┤
│1 │AL1│揚易行銷│五十五萬元│玉山商│95年│96年│
│ │254│傳播有限│ │業銀行│12月│01月│
│ │518│公司 │ │中崙分│31日│02日│
│ │ │ │ │行 │ │ │
├─┼───┼────┼─────┼───┼──┼──┤
│2 │AL1│揚易行銷│十五萬元 │玉山商│95年│96年│
│ │254│傳播有限│ │業銀行│12月│01月│
│ │519│公司 │ │中崙分│31日│02日│
│ │ │ │ │行 │ │ │
└─┴───┴────┴─────┴───┴──┴──┘
附表五: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 │日 │日 │
├─┼───┼────┼─────┼───┼──┼──┤
│1 │BC0│乙○○○│八十四萬元│安泰商│95年│95年│
│ │387│有限公司│ │業銀行│12月│12月│
│ │843│ │ │通化分│28日│28日│
│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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