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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甲○○
即反訴原告
相 對 人 乙○○
即反訴被告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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