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小,3450,200812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加計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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