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小,2376,2009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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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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