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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313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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