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7,重小,3331,200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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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3331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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