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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安昭慶汽車材料行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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