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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741號
抗 告 人 甲○○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
中 華 民 國 99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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