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小,2743,20100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被告固以原告社區96年9月10及97年6月7日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決議無效云云抗辯。

惟查,原告係依86年2月20日之社區規約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上開決議是否無效尚與本件無涉,被告仍負有給付管理費之義務,況被告上開請求確認上開決議無效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98年度訴更字第3號民事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在案,上開決議亦仍屬合法有效,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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