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簡,521,201001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5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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