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勞小,10,200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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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甲○○即北極熊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陳以璇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98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旨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新台幣(下同)9,333 元、資遣費5833元,主張遭被告資遣,係非自願性離職之事實,固據提出電話錄音、譯文及存證信函影本各乙份為證。

被告則以原告於任職期間表現平庸、請假次數頻繁,且原告曾於97年11月份口頭請辭,並於11月7 日辦理移交工作,復於12月10日領取11月份之薪資後即離開,故屬於自願性離職,另原告所提出之電話錄音,係未經公正客觀之第三者翻譯且未經被告同意而私下錄音,屬於違法取得之證據,自不得作為訴訟上之證據等語,資為抗辯。

被告亦自承原先我是要請假,但被告說如果我要請假就請我離職。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無非依據電話錄音譯文為證,然依電話錄音內容所示,陳以璇(即螞蟻老師):「現在是出了什麼問題,我又不是沒給妳錢,我又不是少妳錢。」

如(即原告):「我10月份就跟妳書面申請,又用口頭跟妳請假,直接遭到妳拒絕,妳就請主任11月7 日請他轉述我,請我直接走人。」

陳以璇:「那妳現在在不爽什麼嘛!就是因為妳被人家,就是因為妳被Fire。」

就該電話錄音內容以觀,被告並未有任何主動要求原告離職之意思,縱使被告雇用之老師陳以璇(即螞蟻老師)說「那妳現在在不爽什麼嘛!就是因為妳被人家,就是因為妳被Fire。」

惟原告於97年9 月4、9、24、30 日共請事假4日,9月18、19、20日共請病假3日,曾有多次請假紀錄,此有被告於98年3月24日提出之答辯狀所附原告97年6、7、9、10、11月出勤表5 份附卷可資佐證,陳以璇係因原告曾有多次請假紀錄,影響被告管理經營,方有此言語相對,尚難僅憑陳以璇於電話中與原告之回答話語,遽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而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原告係遭被告資遣,而為非自願性離職,尚難認原告已盡舉證之責任,被告之抗辯為可採,自應認為原告之主張非為真實,其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9,333 元及資遣費5833元共15,666元,於法無據,均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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