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小,103,2009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0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7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