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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黃頌傑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經本院職權查知被告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本院提出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聲請,然依法自不影響本件訴訟之進行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復又不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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