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小,2648,201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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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7年度附民字第680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009元,其餘不變,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之,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轉帳等方式,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且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可預見其提供帳戶之提款卡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將其於華南商業銀行泰山分行(下稱華南銀行)所開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於不詳時間、地點,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

而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6年9月21日17時許,撥打電話給原告,佯稱原告前於網路交易時發生問題,要求被害人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該犯罪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9,009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致原告受有上開金錢損害,顯見被告確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009元等事實。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並以伊沒有詐騙,刑事伊聲請再審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告主張於前開時、地遭被告詐騙之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偵字第12874號),且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簡字第5334號刑事判決被告「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嗣被告提起上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簡上字第897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閱屬實。

本件被告固以前詞抗辯,惟查被告就其設立於華南商業銀行泰山分行(下稱華南銀行)所開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係於96年9 月20日遺失,未即向上開帳戶之銀行申辦提款卡之掛失,至同年9月26日始向警方報案,(此有本院地檢署97年5月20日97年度偵字第12874號訊問筆錄附卷可稽)乙節並不爭執,然衡諸一般社會經驗,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一般人均會謹慎妥善保管提款卡,以免遭他人利用,而一般人遇有上開情事時,且有來歷不明之金額存入自己之帳戶,為避免衍生其他不必要之困擾,應有立即向開立帳戶銀行反應之作為,然被告遇此情事應為而不為,實有違反一般社會常理,是被告所辯上開提款卡遺失,並未提供予犯罪集團云云,自無可採。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本件原告主張因本件侵權行為,受有前述金錢損失,自堪認被告就本件侵權行為之發生確有故意。

是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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