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小,277,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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