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小,549,200904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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