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8,重簡,1157,200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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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157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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