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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261號
上 訴 人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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