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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3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丙○○應將台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以092北重建字第018113號就第一項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應將台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以092重登字第308570號就第一項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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