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471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8月1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