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9,重小,2168,2011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2168號
原 告 葉智揚
被 告 林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千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9條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9年5月29日向被告買受之車號L8-2868號車輛(以下簡稱系爭車輛),已交付訂金新臺幣2萬元,為確保系爭車輛無瑕疵,原告將系爭車輛送至維修場檢查時,另交付部分買賣價金8萬元予被告,詎檢查後發現系爭車輛有變速箱、避震器、引擎座、汽油味及溫度升高等瑕疵,原告業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同意解系爭買賣契約並退還買賣價金8萬元予原告,惟被告拒不返還訂金2萬元等事實,業據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1份為證。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