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9,重簡,1253,20110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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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253號
上 訴 人 陳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王寶琴、陳境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12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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