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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2,980元元,尚欠3,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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