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9,重簡,613,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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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613號
原 告 家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慧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謝玉璇律師
陳禕禕
被 告 泰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鐘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11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5年2月22日簽立興建工程合約書,約定由原告承攬被告坐落新北市○○區○○段352地號上之辦公大樓新建工程,原告以其未違約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被告則抗辯原告是否違約?是否應賠償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建上字第11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審理中,其實質關係乃以上開事件為斷。

查本件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112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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