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9,重簡,664,201109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薛玉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楊月華、柯明瑜、吳宗螢、吳仲和、胡
束枝、吳金炫、郭純敏、洪鳳鍬、林明輝、林玉霞、陳貎及劉高

峯間確定界址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本院
99年度重簡字第6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