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9,重簡,1548,2011091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548號
上 訴 人 陳麗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佳齡、林正熙、張志有、吳德胤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99年度
重簡字第15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