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9,重簡救,1,201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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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規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提出上開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以為釋明,又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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