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1,交,1,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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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號
原 告 郭蓮葶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林文淵(所長)

上列原告因不服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
市裁罰字第裁22-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
另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表明起訴之聲明,而原告未表明。
是原告起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及提出補正之起訴聲明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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