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怡仁(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馮彥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工會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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