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2,交,112,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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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12號
原 告 黃振武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2日臺北市
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裁罰字第裁22-C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茲未據原告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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