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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28號
原 告 葉金龍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楊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台北市中正區,而原告之住所地在台北市萬華區,另違規行為地亦在國道一號南下94.8公里處,乃新竹交流道附近,均非本院管轄區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 之規定,應由台灣台北或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原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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