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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明顯木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郁琦(經理)
王桂銘(經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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