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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
民國102 年6 月14日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3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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