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2,簡,15,2013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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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蔡宗翰
被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 表 人 孫大川(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補償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並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行政處分書及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行政處分書及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3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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