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2,簡,3,2013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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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北渡批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瑞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間補助費事件,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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