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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倍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古仲遠
上列原告因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不服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行政機關即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為新臺幣陸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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