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一○四年度交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邱春雄
輔 佐 人 邱秀燕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訴訟代理人 劉冠頤
黃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新北裁催字第四八─C一一七九六三三七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以新北裁催字第四八─C一一七九六三三七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十九時四十九分許,駕駛車牌號碼○○○─MVP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與福德一路口時,疑有酒後駕車跡象,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執勤員警目睹,於盤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有濃厚酒味,遂請其配合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稱酒測),因有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執勤員警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同日填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警交字第C一一七九六三三七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同年十一月二十日前。
原告不服舉發,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向被告提出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並委任其女邱秀燕於同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乃於同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處分於同日當場送達。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㈠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約十九時許,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與福德一路口時,巧遇員警臨檢,員警要求原告進行酒測,但經多次測試並未測出酒精反應,員警又未抽血檢驗,即認定原告不配合酒測及酒後駕車,而開立舉發通知單,並於舉發通知單上標註拒測、拒簽、拒收等原因,讓原告非常害怕。
原告小學未畢業且年歲已高,不會書寫自己姓名,乃屬常理,請予撤銷原處分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㈠原告確實於前揭時間、地點,有酒後駕車並拒絕酒測之情形,被告所為裁處,並無不當:⒈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理由書即表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參照)。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
而授權警員實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
雖駕駛人未有明顯違規行為,但駕駛人有明顯酒味,經客觀、合理判斷可能發生危害者,得攔檢實施交通稽查;
實施交通稽查,經警察人員聞得駕駛人有明顯酒味者,應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員警為維護社會大眾行之安全,對原告實施酒測,進一步確定其酒精濃度,用以判定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甚或有無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嫌,實係遵守上揭警察勤務職權規定,核屬適法有據。
⒉又「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意旨,針對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規定,及明定受檢人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
至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
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之意,故若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⒊經查,舉發員警於前揭時、地,見原告面色紅潤而駕駛機車,乃趨前盤查,盤查過程中發現原告全身散發酒氣,即請其接受酒測。
惟原告多次疑似故意吹氣量不足或以舌尖頂住吹嘴,使酒測無法順利完成,員警經告誡原告三次以上,若不配合將以拒測告發,但原告仍不願意配合,此有現場蒐證光碟一片、員警調查報告及酒測值列印單各一份可證。
⒋準此,本件因有相當理由足認原告之行為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員警自得依法要求原告接受酒測,原告即不得加以拒絕。
且原告之行為,顯已該當「雖表明願意配合接受酒測,卻執非屬正當理由之詞加以推拖或不願以正確方式吹氣等消極性作為之實質上拒絕受測之行為」,是被告綜上事證,並揆諸上揭說明,堪認原告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交通違規事實,被告所為裁處,並無違誤。
㈡關於酒後駕車拒絕接受檢測之後果,除經政令宣導外,報章、電視新聞亦時有報導,原告既為具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對於上述交通法規當知之甚詳,實難以諉為不知,是舉發機關自得予以舉發,已有明確之法源依據,殆無庸疑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之本件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及其附件、申辦交通違規事件委任書、原處分、送達證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七頁、第三十一頁至第三十二頁、第二十九頁、第三十頁),堪信為真實。
六、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以前開各項據為主張,是本院應審究之本件爭點厥為:原告於前揭時、地,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及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舉發及被告據以作成原處分,有無違誤?本院判斷如下:㈠按「汽車(按:包括機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參照,下同)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汽車(包括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參照,下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亦有明文。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而訂定,乃係為執行母法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且未逾越母法授權意旨與範圍,自得為被告採為執法之依據。
㈢次按臨檢實施之手段,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
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亦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又執勤員警為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駕駛人拒絕臨檢而駕車衝撞員警之事例屢見不鮮,自應於臨檢時,賦予員警自由裁量空間,俾利員警發揮維護公眾安全、維持交通秩序之公益目的之外,更能保障自身生命安全。
另一方面,為避免員警濫用權力恣意攔停施以酒測,兼顧人民權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即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保障受攔檢人之救濟途徑。
綜合上開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可知,為兼顧受攔檢人之權益及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當警員依客觀情狀判斷有攔檢施以酒測之必要時,駕駛人自不得無故拒絕,縱可當場提出異議,但若員警認為無理由時,仍應繼續執行,駕駛人僅可於事後提出行政救濟。
㈣經查,本件係舉發機關巡官兼副所長許書豪、警員林軒逸於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十九時至二十一時,執行聯合查察勤務,於十九時四十九分許,機巡至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與福德一路口前,發現原告面色紅潤,駕駛系爭機車,於警方盤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有濃厚酒味、散發酒氣,即請原告配合接受酒測,過程中原告雖有配合警方進行吹測,但疑似故意吹氣量不足或以舌尖頂住吹嘴,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使酒測無法順利完成,員警向原告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並告誡三次以上,若不願意配合將以拒測告發,惟原告拒絕配合實施酒測,遂當場告知拒絕酒測須處九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等規定,原告仍拒絕接受酒測,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當場舉發,過程錄影存證等情,有舉發機關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新北警汐交字第一○四三三七二五九八號函及檢附之員警調查報告、拒測之酒測值列印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三十三頁、第三十四頁反面、第三十五頁)。
㈤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本件蒐證光碟結果(見本院卷第五十六頁反面至第六十二頁反面、第六十六頁至第七十五頁):⒈檔案名稱:00000000_193831 ,其上顯示時間為三十三分十一秒。
(警員林軒逸,下稱林員;
巡官兼副所長許書豪,下稱許員)於錄影畫面一開始,可看見原告已為員警攔停,而原告頭戴安全帽,雙手均握機車把手,乘坐於機車上。
員警則係身著警察制服,並將警用機車停放於原告旁之前方位置(見本院卷第六十六頁擷取畫面一至三)。
原告:饒一下老人家,不要這樣!沒有喝酒,跟你說是喝 那個。
許員:康貝特。
林員:你也不一定會超過啊!原告:喝康貝特怎麼不會超過,我喝兩罐咧!我頭暈耶!林員:康貝特沒有酒精啊!原告:怎麼會沒有酒精!林員:那沒有酒精,除非你喝米酒或其他的啤酒什麼的。
原告:不是啦!喝康貝特啦!林員:來!這個給你漱口!(於第四十七秒〈播放軸上顯示時間,下同〉,林員將瓶裝礦泉水交予原告漱口,且經原告以該瓶礦泉水漱口、飲用,見本院卷第六十七頁擷取畫面四至八)原告:我跟你說,我不會騙你啊!許員:沒有啦!我有聞到一些酒味,測一下啊!原告:我有亂來嗎?有闖紅燈嗎?有不照規矩來嗎?許員:我沒有說你闖紅燈怎樣啊!林員:現在七點四十分,你沒喝嗎?原告:喝康貝特兩罐而已!跟你說正經的,你饒恕阿伯一 下事情,喝兩罐康貝特,我頭暈,受不了,去下面 牽牛,我現在又去下面牽才會,我又沒有亂來!你 就讓老人家,我又不是亂來,如果闖紅燈,這樣就 不對,也照規矩駕駛啊!(第二分十五秒,林員將文件交予原告,請原告在上面簽名,見本院卷第六十七頁擷取畫面九至十一)林員:你這邊幫我簽名,這兩項。
原告:簽哪裡?我沒有讀書耶!我不會寫耶!林員:沒關係,你隨便畫,畫三個圈也可以。
原告:好。
林員:你那罐水呢?原告:在這!林員:你漱口後,我們來吹酒測喔!(第二分四十秒,原告再次漱口,見本院卷第六十八頁擷取畫面十二至十三)(第二分五十三秒,林員拆封新的吹嘴,並裝入酒測器,見本院卷第六十八頁擷取畫面十四至十五)林員:酒測器時間,十九點三十六分,十月二十號。
(第三分十秒,林員手持酒測器,觀看酒測器顯示螢幕畫面,告知原告現在日期、時間,見本院卷第六十八頁擷取畫面十六)林員:你有吹過這個嗎?原告:沒有!(第三分二十五秒,林員教導原告如何吹酒測器)林員:你等一下,我說開始的時候,你先深呼吸,含住這 個,直接吹氣進去,我說停,你才停。
原告:要搞的這麼嚴重喔!林員:就是要酒測啊!這一定要的!沒有怎樣就讓你走了 啊!原告:我喝康貝特就是會這樣啊!林員:你深呼吸!(第四分九秒,原告進行第一次酒測,見本院卷第六十九頁擷取畫面十七至十九)林員:好,含住,直接吹! 來!來!來!不夠!這樣測不出來!(第四分十二秒,原告因吹氣不足而酒測失敗)許員:你三次就拒測喔!林員:你失敗三次,我們會直接開你拒測喔!原告:不然要怎麼吹?(第四分二十五秒,員警再次教導原告如何吹酒測器)林員:你深呼吸!許員:來!你看我!(可聽見許員先吸氣再吐氣之聲音) 這樣!原告:我七十幾歲了,力氣哪有那麼大!許員:沒關係,你慢慢吹,吹長一點!(第四分四十一秒,原告進行第二次酒測,見本院卷第七十頁擷取畫面二十至二十一)林員:來!深呼吸! 來!來!來!再來!再來!許員:康貝特不會超過啦!林員:不夠!你堵住了!你舌頭堵住了!許員:對啊!(第四分四十八秒,原告因吹氣不足而酒測失敗,林員則告知係因原告以舌頭堵住吹嘴)原告:沒有啦!不要這樣拗我!少年! 我跟你說我喝兩罐康貝特要下去那邊頭暈!許員:我跟你說你還有一次機會,照理說你喝康貝特不會 超過!原告:會啦!人家跟我說都會超過!許員:你如果不配合,我們就開你拒測!原告:好啊!好啊!許員:我第三次跟你說了!麻煩你配合一下!來!再給你 一次機會,最後一次了!你配合一下喔!(第五分二十五秒,原告進行第三次酒測,見本院卷第七十頁擷取畫面二十二至二十三)林員:深呼吸!含住吹嘴,持續吹! 來!來!來! 不夠!許員:你擋住了!(第五分三十一秒,原告因吹氣不足而酒測失敗,許員則告知係因原告以舌頭堵住吹嘴)原告:沒有!沒有擋住!少年我七十幾歲會騙你!跟你說 我喝兩罐頭暈,受不了!林員:你說話就這麼大聲!我就不相信你吹不出來!原告:我也沒辦法!你們不饒恕我,正經跟你們說,你們 又不信!我也沒辦法!許員:麻煩你配合一下啦! 再給你一次喔!最後一次,你如果不配合,我就真 的。
原告:我又沒有亂來!(第六分三十七秒,許員再次教導原告如何吹酒測器)許員:你這樣!這樣!(可聽見許員吐氣之聲音)一次就 結束!我們就不要再。
(第六分四十五秒,原告張嘴模擬吹氣,見本院卷第七十頁擷取畫面二十四)許員:你這樣!嘿!深呼吸!(可聽見許員吐氣之聲音) 這樣!林員:你準備好了嗎?原告:好了!林員:你先氣吸足!(第七分二十秒,原告進行第四次酒測,見本院卷第七十一頁擷取畫面二十五至二十六)林員:好!來!開始! 來!來!來! 你一下就沒有了!你一下就把它堵住了!(第七分二十二秒,原告因吹氣不足而酒測失敗,林員則告知係因原告以舌頭堵住吹嘴)原告:我就跟你說喝兩罐康貝特,我頭暈,受不了!許員:你這樣要開拒測喔!拒測是全部扣喔!林員:你把我的手當作這個吹一次! 你這樣不夠啊!一定不夠的啊!(第七分五十秒,林員以手當吹嘴,要求原告嘗試吹氣,並告知原告吹氣不足,見本院卷第七十一頁擷取畫面二十七)原告:我的力氣就只有這樣!林員:這不可能!這口腔癌什麼的都吹得出來!你吹不出 來!許員:麻煩你配合一下!不然開拒測就全部扣住喔!(第八分十秒,林員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為扣車、罰九萬元)林員:扣車!罰九萬!許員:大家配合一下,比較快!原告:我就跟你說喝兩罐那個!林員:那沒關係啦!原告:你一直說我喝酒、喝酒!(第八分五十六秒,員警再次教導原告如何吹酒測器)林員:你氣不用吹多,但是你要一直吹進去!原告:我有吹啊!我就這樣吹了!你還說我沒吹!許員:你就大力這樣吹!(可聽見許員吐氣之聲音)林員:你不可以斷掉,你就輕輕的這樣!原告:我哪有!我就這樣一直吹啊!吹到我喘不過氣啊!林員:好啦!再一次啦!你吹不出來,我就開拒測了!你 要申訴去向監理站申訴!原告:你這樣說對嘛!我跟你說我喝兩罐那個,你們兩個 年輕人不能體諒我老年人養牛這麼辛苦!許員:不是這樣說!原告:我就沒喝酒!也沒有亂來!林員:你就趕快吹出來就好!原告:我就沒辦法!你要叫我吹!林員:你說話就有辦法這麼大聲!許員:你就有力氣啊!這樣跟我大聲!原告:我不是跟你大聲!我是要你饒恕我!許員:一次吹了,我們就結束!原告:我就沒喝,你要我怎麼吹!許員:你沒喝,就大力吹啊!你就只有喝兩罐康貝特而已 嘛!原告:對啊!許員:康貝特又不會超過!原告:吹了才會知道有沒有超過!許員:不然你再吹一次嘛!原告:好啊!我再吹一次!(第十分十九秒,原告進行第五次酒測,見本院卷第七十二頁擷取畫面二十八至二十九)林員:來!含住! 來!來!來!許員:再來!再來!再來!(第十分二十二秒,原告因吹氣不足而酒測失敗,許員告知係因原告以舌頭堵住吹嘴,林員則告知係因原告完全沒有吹氣)許員:你不要擋住!林員:你完全沒吹啦!原告:沒辦法!沒氣了!許員:你用舌頭擋住了!原告:我沒有擋住!林員:你已經六次了!六次失敗了!你再一次吹不出來就 拒測了喔!原告:我是因為血壓高,臉才紅!(第十分五十六秒,許員再次教導原告如何吹酒測器)許員:你含住,然後大力!(可聽見許員吐氣之聲音)你 深呼吸!原告:有嗎?許員:你故意的啊!剛才講話就很大聲!原告:我哪有跟你講話大聲,我就只是大嗓門而已!林員:最後一次了!你如果不配合,我們就開你拒測了!原告:沒超過,你開我拒測!不可以這樣!林員:你不願意配合啊!原告:我哪有不配合!林員:你就不配合!原告:有喝,吹一下就出來了!哪有不配合!許員:你氣就不吹進去啊!林員:對啊!你就不把氣吹進去啊!原告:我也不會說啦!隨便你們怎麼說啦!我也沒辦法!林員:你如果沒喝,一定不會超過!(第十一分四十八秒,林員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為罰九萬元、扣車、吊銷駕照三年)林員:你如果不願意配合,就直接罰最高九萬元!扣車! 吊銷駕照三年! 看你要不要吹出來!原告:我就沒有!林員:你沒喝就吹出來就好了!原告:我不會說!許員:麻煩你配合一下!(第十二分十四秒,林員再次教導原告如何吹酒測器,原告則依林員指示吹氣,見本院卷第七十二頁擷取畫面三十)林員:你先調整呼吸!然後輕輕的吹出來!原告:這樣有嗎?(可聽見原告吐氣之聲音)林員:就是像這樣啊!你氣不用一次這麼快吹出來!慢慢 吹出來!不要漏氣!一定可以測得出來!原告:年輕人!林員:好啦!你是不是要拒測?我不想聽你說這麼多了! 你如果吹不出來就是拒測了!原告:不要這樣強迫我!許員:我沒有強迫你!你就是不配合!原告:我哪有不配合!我吹這麼多次,哪有不配合! 我頭暈受不了才喝那個,再去牽,從那邊騎機車, 你說我喝酒!許員:你有沒有喝康貝特?原告:有喝兩罐!許員:你就大力吹下去啊!原告:怎麼沒有吹!許員:你吹到一半就故意用你的舌頭擋住!原告:就沒有力氣!就已經吹出去了!還說我沒吹!許員:還是你要用抽血的比較快!原告:好啊!你抽,我如果暈倒,你就要負責!我下面還 有兩隻牛沒巡!許員:開拒測好了!他沒有要測! 我要開你拒測了!林員:我們要開你拒測!原告:我吹不出來,你開我喝酒,這樣對嗎?許員:有沒有喝酒,你心裡知道!原告:沒有!我喝兩罐康貝特而已!林員:案號八十七,最後一次機會了!你如果測不出來, 我們可以依法告發你拒絕接受酒測!原告:我魂如果跑掉要怎麼辦?(第十五分十四秒)林員:如果你身體上真的有不適,無法接受測試,請你依 合法管道跟監理站聲明異議!原告:你們兩個可以這樣硬來嗎?許員:我們沒有怎樣!我們依法執行而已!林員:你深呼吸!最後一次!我如果覺得你是真的有要吹 ,氣不夠長。
原告:這樣我不算吹,那怎樣才叫做吹?林員:像前面幾次都要出來了,你就硬要擋它!後面就根 本連吹都不吹了!原告:我哪有擋!林員:最後一次了! 你準備好,含住吹嘴,直接吹!(第十五分五十秒,原告進行第六次酒測,見本院卷第七十二頁至第七十三頁擷取畫面三十一至三十三)林員:來!來!來!(第十五分五十三秒,原告因吹氣不足而酒測失敗,林員告知係因原告以舌頭堵住吹嘴)林員:好!我們依法給你拒測了!因為你還是塞住吹管!原告:我說你饒恕老人家,老人家就坦白跟你說沒喝!林員:我們要扣你車!原告:我不能騎,要怎麼去巡牛!林員:十月二十號,十九點四十九分,當事人拒絕接受測 試!多次測試測不出來!原告:我就不能去巡牛了!我的臉就常常這樣紅紅的,我 血壓高!許員:你如果覺得你沒有喝酒,你可以跟檢察官說你沒有 喝酒!但是我聞有聞到味道了!原告:就喝兩罐康貝特,我頭暈,你聽不懂嘛!我就跟你 這樣說了,我會騙你嘛,我騙你要幹嘛!我七十幾 歲了,可以喝酒嗎?我都在外面風吹日曬這樣睡, 也沒有回去,我喝酒要幹嘛!我有錢喝酒嗎?我跟 你說我的臉因為血壓高,本來就紅紅的!你看到我 臉紅,說我喝酒!許員:我有聞到酒味啊!我們都有聞到酒味啊!原告:我只是常常喝康貝特而已!(第十七分五十秒)(第二十分三十三秒)林員:阿伯,我們要扣你車!原告:你扣我車,我牛沒去巡,會曬死耶!林員:你叫什麼名字?原告:邱春雄!林員:你會寫嗎?原告:不會,我沒唸書!都不會!林員:你有帶身分證或什麼嗎?原告:沒有!林員:車是你的嗎?原告:車是我的!(第二十一分十八秒,可看見原告機車車牌號碼為一一三─MVP,見本院卷第七十三頁擷取畫面三十四)(第二十一分五十五秒)林員:阿伯,剛才這張,你這裡幫我們簽名一下,你不會 寫,你畫三個圈!(林員要求原告在酒測值列印單上簽名,見本院卷第七十四頁擷取畫面三十五)原告:那是簽怎樣的?林員:是拒測的!原告:我哪有!我吹就沒有!我拒測?林員:你要簽嗎?不要,我就寫拒簽!你不簽沒關係,要 簽嗎?原告:我吹沒有,你要我簽?這樣有意思嗎?林員:好,那拒簽,好嗎?(於第二十二分二十九秒,因原告不願在酒測值列印單上簽名,林員即在酒測值列印單上記明拒簽,見本院卷第七十四頁擷取畫面三十六)原告:你們兩個不要這樣,好嗎?許員:我們就聞到酒味啊!林員:對啊!原告:酒味!我吹就沒有啊!你說我有酒味,我跟你說我 喝康貝特!許員:沒有,你就簽一下名啊!原告:我沒有,你叫我簽下去,就要罰我啊!我哪有這麼 多錢給你罰!許員:你看這裡有什麼重要的工具要拿起來的?原告:你不讓我騎機車,我要怎麼移動牛!許員:法律規定就是要扣車啊!原告:我就吹,沒有超過!你還扣我車,我死路就一條啊 !我們要有良心啊!許員:有啊!我們一開始就跟你說了,你就照這樣吹啊!原告:有吹啊!吹就沒有啊!(第二十四分三十秒)(第二十五分五十五秒)許員:規定,你就是喝酒啊!我要施測,你就故意不吹出 來啊!原告:我就沒喝,跟你說喝康貝特,你不信!不然我們去 上面謝里長那邊,你問看我會不會喝酒!許員:我聞到你就是有酒味!原告:我這麼老了要怎麼跟你爭!許員:不是我要跟你爭,我就依規定嘛!該吹也讓你吹了 !原告:吹有嗎?許員:你就是擋住了,氣就是不足啊!原告:我跟你說大家要有良心,不要這樣拗!我們去謝里 長那裡問,好嗎?我都在他那裡橋下睡,問他我會 不會喝酒!讓你知道我會不會喝酒!我整天都在巡 牛,晚上也要!(第二十七分)(第二十七分四十三秒)原告:你說我喝酒,我哪有辦法?許員:有沒有酒精味!原告:你就吹看有沒有喝酒!許員:你氣就不吹足啊!原告:你說這樣,有人這樣嗎?許員:你可以跟我大聲講話,應該有氣啊!我們也有示範 給你看要怎麼吹啊!原告:好啦!我沒辦法跟你爭辯啦!許員:要漱口,也給你漱口了!(第二十八分七秒)(第三十分五秒)(支援員警到達現場,支援員警,下簡稱員警)原告:吹就沒有,你一直說我有喝酒!員警:測出來有喝酒耶!原告:就測沒有啊!吹了六、七次都沒有!員警:你拒測,你沒辦法吹啊!你說你吹了六、七次都失 敗,失敗就要拒測了!你不要好好吹的啊!原告:我沒辦法跟你們說,跟你們說也輸你們! 你們只是說我有喝酒,吹就沒有啊!員警:吹沒有!你吹六、七次都吹不出來吧!機器都測得 出來!你沒有好好吹吧!你有照我們說的這樣吹嗎 ?原告:有啊!員警:你照我們說的這樣吹,怎麼會吹不出來!你就是沒 有好好吹嘛!原告:我就喝兩罐康貝特!員警:還有喝什麼?原告:沒有!我就頭暈,臉紅紅的!燙燙的!我血壓高啦 !(第三十一分二十六秒,員警靠近原告頭部右側聞有無酒味,見本院卷第七十四頁擷取畫面三十七)員警:我跟你說,你沒喝就好好的測!何必讓它測不出來 !機器大家都可以吹,絕對測得出來的啊!原告:我跟你們沒辦法溝通啦!許員:你有重要的東西要拿起來的嗎?我第一次問你!機 車車箱有沒有什麼重要的東西?我們先幫你拍起來 ,不會減一樣,看你有沒有什麼重要的東西!原告:你不能原諒老人家,車給我騎,讓我去巡牛!許員:我們要照法律走,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員警:規定就是要扣車啊!這樣瞭解嗎?(第三十二分三 十秒)⒉檔案名稱:00000000_204110 ,其上顯示時間為一分十三秒。
(第二十九秒,可看見系爭機車已拖離現場,見本院卷第七十五頁擷取畫面三十八)㈥由上開書證及勘驗結果可知,原告於前揭時、地,為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攔檢盤查,員警因發現原告面色泛紅,且嗅聞原告身上有酒味,疑似酒後駕車,詢問原告有無飲酒,原告表示僅飲用兩罐康貝特,員警乃請原告配合接受酒測,並提供瓶裝礦泉水供原告漱口,再拆封新吹嘴裝入酒測器,將酒測器數值歸零,告知原告施測之時間。
因原告表示未吹測過酒測器,員警乃先教導原告深吸氣再含住吹嘴將氣吐入酒測器,原告第一次酒測因吐氣量不足而測試失敗,員警告知測試失敗原因,並告知如三次酒測失敗即屬拒測,且再次教導原告如何吹測酒測器,告知原告應將氣緩緩吐入酒測器,吐氣時間要長,然因原告以舌堵住酒測器吹嘴,致第二次酒測失敗,員警告知測試失敗原因,請原告配合,而第三次酒測仍因原告以舌堵住酒測器吹嘴致測試失敗,員警告知測試失敗原因,又再次教導原告如何吹測酒測器,並告知若再不配合即為拒測,拒測之法律效果為罰鍰九萬元、扣車、吊銷駕照三年,惟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酒測均因原告以舌堵住酒測器,未將氣吐入酒測器吹嘴,致測試失敗,員警告知原告構成拒測,因原告不願在拒測之酒測值列印單上簽名,員警遂在其上註明拒簽等情。
又本件案號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之酒測值列印單,測定值欄依序記載「取樣不足」「呼氣時間已過」「測試被拒絕」,復有舉發機關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新北警汐交字第一○五三三一五○六七號函檢送之本件酒測值列印單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四十六頁反面至第四十七頁正面)。
㈦本件施測之酒測器,規格電化學式、廠牌INTOXIMETERS、型號ALCO-SENSOR VXL 、儀器器號009515、感測元件器號RD422F00380 、檢驗合格單號碼MOJA0000000 ,檢定日期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有效期限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或使用次數達一千次,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四十五頁反面),亦與本件案號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之酒測值列印單所載檢定合格單號、儀器器號、感測元件器號之記載相符,再揆諸在原告前、後五次之檢測,除測試用外,其餘均能顯示測定值(見本院卷第四十六頁至第四十八頁),足見該檢定合格證書所載之酒測器,確為本件舉發時所使用之酒測器,並未逾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限及次數,且功能正常。
㈧又酒測器係設計專用於對不特定對象測試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之儀器,是其設計上當係以簡易為原則,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吐氣,即可輕易達到檢測目的。
是苟非受測者因抗拒測試,而故意以吹氣量不足、以唇、舌抵住吹嘴、倒吸氣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吐氣進入酒測器之方式吹測,當不致發生無法完成測試之情事。
又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是否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
倘非如此,不但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
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是原告上開以吹氣量不足或以舌堵住吹嘴之消極推諉拖延方式,使本件酒測無法完成,自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規範之拒絕接受酒測行為無誤。
㈨再按「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製單舉發。
有肇事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九條之二第四項、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並無肇事之情事,且原告係以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已如上述,核與「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之情形不符,復以呼氣檢測體內酒精濃度,既屬合法之檢測方式,則執勤員警於原告拒測後未將原告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即填製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自屬於法有據。
是原告主張其係經多次測試未測出酒精反應,員警又未抽血檢驗,即認定其不配合酒測及酒後駕車,而開立舉發通知單云云,並不足採。
㈩至本件舉發警員於實施酒測時,固僅向原告口頭說明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為九萬元罰鍰、吊銷駕照,且三年內駕照不得考領、當場移置保管車輛,而未告知「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業經本院勘驗本件蒐證光碟如上。
惟司法院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理由所謂警察如對拒絕接受酒測之汽車駕駛人,未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則不得加以處罰,係指所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應是對拒絕接受酒測處罰之直接法律效果規定,如非屬行政罰之法律效果,或僅是法律另行以該行政罰為構成要件,規定發生其他之法律效果,則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是「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不屬於「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一七四號判決闡釋甚明,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前揭時、地,確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及事實,核其事證已臻明確,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等規定,以原處分處原告罰鍰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
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九、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三百元,應由原告負擔,並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三百元
合 計 三百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