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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許昭琮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魏國強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23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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