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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一○四年度交字第二五二號
原 告 林明德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葉梓銓(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北市裁罰字第二二─AFU一三八七八七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㈠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原為詹政良,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葉梓銓,茲據被告機關之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七十三頁至第七十四頁),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以北市裁罰字第二二─AFU一三八七八七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一八九八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十四時七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所屬大屯派出所(下稱大屯派出所)執勤員警攔查,因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稱拒測),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同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FU一三八七八七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前。
原告不服舉發,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乃於同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處分於同日當場送達原告。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㈠舉發當日原告於駕車前並無飲酒,且當時已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稱酒測)五次失敗,原告要求抽血,但員警表示沒時間,又取走系爭機車,復於舉發通知單記載拒測,原告要求更正舉發通知單之記載為酒測五次無結果,惟員警未更改舉發違反法條,原告無法接受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㈠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所以規定拒測,除應課予罰鍰九萬元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之飲酒駕車處罰規定更為嚴格,其立法目的在於不使拒測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測。
倘駕駛人遭警員攔停後,直接拒測或消極推諉拖延,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難維持正義公平原則。
是以,舉發機關員警實施酒測時,如警方已告知駕駛人酒測標準及流程後,駕駛人如積極或消極拒測,即可判定其拒測,此有交通部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交路九十字第○四八七四八號函及內政部警政署同年月二十三日警署交字第一七五七三九號函可稽。
而所謂「拒絕」,除了以積極之意思表示不接受酒測以外,尚應包括雖有配合實施測試,但卻以消極、虛應、不配合(例如:口說身不動、消極推諉、含住吹嘴不吐氣)態度以對,致前開測試無法正常實施者而言。
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授權警員實行酒測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然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
另一方面,為避免員警濫用權力恣意攔停施以酒測,兼顧人民權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保障受攔檢人之救濟途徑。
綜合上開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可知,係為兼顧受攔檢人之權益及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
從而,當警員依客觀情狀判斷有攔檢施以酒測之必要時,汽車駕駛人自不得無故拒絕,縱可當場提出異議,但若員警認為無理由時,仍應繼續執行,駕駛人可於事後提出行政救濟。
㈡卷查舉發機關函復內容:經查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十三時四十分許,行經臺北市北投區中和街時,因該車車身搖晃,經執勤員警於中和街四九六之四號攔停稽查,發現原告渾身酒味,即告知酒測標準流程、方法及拒測之相關處罰規定後,即請其配合實施酒測,並經員警指導正確呼氣方式進行檢測,惟原告以吹氣不足之消極不配合行為,以致連續測試五次呼氣酒精測試器(下稱酒測器)均無法顯示酒測值,違規事證明確,依法移置保管該車,尚無違誤。
另檢視舉發機關所提供錄影蒐證光碟,原告於施測期間,其吹氣方式僅含住酒測器吹嘴,而未將足量之氣體吹入酒測器內,導致酒測器無法取樣成功,原告此一行為在法律評價上足以認定其確有消極拒測之方式規避酒測器檢測,堪予認定。
且查酒測器係以對不特定對象實施檢測而設計,其檢測方式當以簡易為原則,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吹氣,即可輕易達到檢測目的。
原告前揭主張,尚難推翻違規事實,是原處分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前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之本件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原處分及送達證書等件影本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十六頁、第十七頁、第十八頁),堪信為真實。
六、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以前開各項據為主張,是本院應審究之本件爭點厥為:原告於舉發警員對其進行酒測時,是否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及事實?本院判斷如下:㈠按「汽車(按:包括機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參照,下同)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汽車(包括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參照,下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亦有明文。
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而訂定,乃係為執行母法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且未逾越母法授權意旨與範圍,自得為被告採為執法之依據。
㈡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授權員警實行酒測之規定,乃基於員警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員警固不能毫無理由對路人實施酒測,然一旦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駕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
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之規定,員警依客觀合理判斷,自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實施攔停,並對駕駛人實施酒測。
至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基本上係依員警執法時自身之主觀認知判定;
如駕駛人認員警有何執行不當之情形時,為確保員警執行公務之正當性,及兼顧個別人民之權益,汽車駕駛人得於員警值勤之際,當場表示異議,惟員警若仍堅持實施酒測,汽車駕駛人則僅得要求員警提供書面紀錄,嗣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仍不得拒絕接受酒測,以達維護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之公共利益。
是以,員警執法時得依自身之主觀認知判定交通工具是否易生危害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
上揭立法意旨,係因人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機車駕駛人有接受酒測之義務,便利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汽機車駕駛人遇有警員酒測,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上開規定,應受裁罰。
㈢經查,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十三時四十分許,行經臺北市北投區中和街時,因該車車身搖晃,經大屯派出所執勤員警在同街四九六之四號攔停稽查,發現原告渾身酒味,執勤員警即告知原告酒測標準流程、方法及拒測之相關處罰規定後,即請原告接受酒測,惟原告以吹氣不足之消極不配合行為,致連續測試五次酒測器均無法顯示酒測值,而執勤員警已依規定對原告實施指導、勸導及警告等流程,且過程有錄影(音)存證,並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製單舉發,且移置保管系爭機車等情,有舉發機關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市警投分交字第一○四三六二一五九○○號函及檢附之酒測值列印單六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呼氣酒測器檢定合格證書各一份、蒐證光碟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二十二頁、第二十三頁至第二十五頁、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七頁、卷末證物袋)。
㈣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蒐證光碟結果(見本院卷第五十一頁正面至第五十八頁反面、第六十一頁至第七十一頁):⒈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六分五十二秒。
(警員劉夷中,下稱劉員;
大屯派出所警務員兼所長李志偉,下稱李員)⑴於一三:四○:○○至一三:四○:五四間,可看見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一八九八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劉員前方之車道中間,而劉員駕駛機車趨前跟上原告,並於一三:四○:一五至一三:四○:四一間,劉員跟隨於原告後方,而原告於一三:四○:二六,因路邊有車輛停放,乃靠近車道分隔線行駛,並於一三:四○:三三,返回車道中間行駛,復於一三:四○:四一,原告順著車道向左彎後,靠近車道分隔線行駛。
嗣於一三:四○:四五,劉員駕駛機車至原告旁,並告知原告:「等一下,旁邊停一下!」,而於一三:四○:五二,劉員將機車停於路邊攔停原告(見本院卷第六十一頁至第六十二頁擷取畫面一至十)。
⑵一三:四○:五四:劉員:有帶證件嗎?你在找路嗎?(於一三:四○:五七,可看見原告臉色偏紅,見本院卷第六十二頁擷取畫面十一)原告:沒有!我哪有在找路!劉員:有帶證件嗎?原告:沒有在找路啦!劉員:你騎車不穩!原告:哪有不穩!劉員:騎車不怎麼穩!你有喝酒喔!酒味這麼重!原告:沒有啦!劉員:怎麼沒有!酒味這麼重!原告:我喝茶啦!劉員:有酒味耶!原告:沒有啦!劉員:你身分證字號幾號?原告:Z000000000!劉員:你有酒味!要測一下!好不好!原告:就跟你說沒有!劉員:就真的有酒味!我就聞到酒味了!測一下!好不好 !原告:好啊!劉員:好!測一下!你叫什麼名字?原告:林明德!劉員:測一下!真的有味道!原告:沒有啦!劉員:我就聞到味道了!你剛才有去喝酒的地方嗎?原告:我剛去朋友那邊。
(於一三:四二:二六,劉員呼叫支援警力攜帶酒測器至中和街四九六之四號前)劉員:我看你騎車不怎麼穩!原告:我老人家騎車慢慢的而已!劉員:所以我攔停你,因為你身上有酒味!所以我們測一 下!原告:不是,你這樣。
劉員:因為我看你真的是不穩!因為你騎到中線去了!原告:你現在要我怎麼騎都可以!劉員:因為我看你騎車都靠中線!原告:沒這種事情!劉員:所以我才攔你下來!因為你現在身上有味道!所以 要對你施測!你說你沒喝酒,只有喝茶而已!原告:你現在不會耽誤我的時間嗎?劉員:我跟你說抱歉!原告:一句抱歉就可以了嗎?劉員:因為剛剛已經跟你說你騎車的時候會偏!偏來偏去 ,偏到中線去了!所以我攔你下來,因為你現在身 上有酒味!所以沒辦法,要對你施測!(於一三:四四:二九,李員到達現場,並可看見現場停有二臺警用機車,見本院卷第六十二頁擷取畫面十二至十三)劉員:你身上真的有味道!你說你去喝酒的地方坐,我也 相信你在那邊坐,所以機器測的時候就知道有沒有 !原告:你有沒有礦泉水?我可以先喝一下嗎?劉員:你不是說你沒喝!原告:我可以這樣要求嗎?劉員:可以!然後就馬上測了! 抱歉啦!原告:你如果要這樣,我就讓你測了! 多少會超過?劉員:零點一五!零點一五就開單,零點二五就送法院!原告:不是二五喔!劉員:現在改二五就要送法院!一五就要開單!原告:多少會罰?劉員:你測出來零點一五,就會罰錢了!原告:不是零點二五?劉員:不是!我跟你說二五送法院了!一五就會罰了!這 條要先跟你說,這條比較重要!(於一三:四六:四九,劉員拿出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見本院卷第六十二頁擷取畫面十四)⒉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十分一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00000000之錄影畫面)(於一三:四六:五七,劉員告知原告拒測的法律效果)劉員:這條比較重要!已知悉拒測的法律效果,拒測就是 你不要測!積極或消極的不配合,就是你含著但都 不吐氣!三次!你都測試失敗的時候,我就視為你 拒測!拒測是罰九萬!然後要扣車!你的駕照要吊 銷!三年內不得重考!然後要去上課!上道安講習 !所以這拒測的法律效果,我已經跟你說了!除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處 新臺幣九萬,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吊銷駕駛執照 ,三年內不得考領,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外, 如經客觀的情狀,認為你不能安全駕駛,或疑似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血液中酒 精濃度達零點零五百分比以上,得依刑法第一百八 十五條之三移送法辦,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二十萬以下的罰金! 你喝完多久了?你說你都沒喝嗎?原告:沒有!(於一三:四八:○八,劉員提供礦泉水給原告漱口,見本院卷第六十三頁擷取畫面十五至十六)劉員:你有喝酒嗎?(原告點頭表示有)劉員:有喔!我現在給你漱口了喔!你喝完結束多久了?原告:剛才才喝完結束。
劉員:所以我給你未滿十五分鐘,可是你已經漱口了!你 要檢測了!我給你勾這個!(於一三:四八:三四,劉員持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與原告確認飲酒結束未滿十五分鐘,但已經提供漱口,需立即檢測,見本院卷第六十四頁擷取畫面十七)劉員:有測過嗎?原告:沒有測過!(於一三:四八:五○,劉員教導原告如何吹測)劉員:像吹氣球一樣!等一下像吹氣球! 你喝什麼?原告:紅酒。
劉員:喝多少?原告:一杯而已。
(於一三:四九:○六,劉員拆封全新吹嘴,見本院卷第六十四頁擷取畫面十八)劉員:像吹氣球,持續吐氣,五到十秒,不可以停,一直 吐、一直吐、一直吐,不要停!原告:停了呢?劉員:不能停!吸不到氣,你三次失敗,就開拒測了!先 跟你說!像吹氣球一樣!(可聽見劉員吐氣聲音)(於一三:四九:二四,劉員教導原告如何吹測)原告:這樣一直吸,哪有辦法!劉員:吐氣,不是吸!(於一三:四九:三○,李員教導原告先吸氣,再一直吹,機器會啪一聲)劉員:這都全新的,剛拆封的!(於一三:四九:四九,劉員將全新拆封的吹嘴裝入酒測器,見本院卷第六十四頁擷取畫面十九)劉員:等一下歸零,先歸零給你看!歸零了!零點零零! 都歸零了!(於一三:五○:○八,酒測器歸零,發出嗶聲音,劉員並出示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六十四頁擷取畫面二十至二十二)(於一三:五○:一六,原告進行酒測,見本院卷第六十五頁擷取畫面二十三)劉員:來!先深呼吸!吐、吐、吐,再來、再來、再來! 來,先深呼吸一下!大力一點沒關係!吐氣,再來 !大力一點!沒有! 大力一點!沒有!(於一三:五○:三二,酒測器發出嗶聲音,原告酒測失敗)(於一三:五○:三八,原告再次酒測,見本院卷第六十五頁擷取畫面二十四)劉員:來!再深呼吸!大力一點沒關係!你太小力!大力 一 點!不要停!大力一點!沒有!沒進去!(於一三:五○:四五,酒測器發出嗶聲音,原告第一次酒測失敗)劉員:大力一點沒關係!你可能太小力!等一下深呼吸, 大力一點!原告:你說要測,我已經給你測了!劉員:大力一點沒關係!它這個要有三個正(+)!你一 個正而已,三個正它會跳出來!你一個正不夠!不 夠!李員:你氣不夠!原告:我又不是說沒配合你們。
劉員:有配合啊!原告:你們也是配合我,給我水,我說沒有那個就沒有那 個啊! 不是測出來了,還要測?劉員:還要測啊!失敗啊!(於一三:五二:四五,酒測器列印出第一次測定單,見本院卷第六十五頁擷取畫面二十五)劉員:等一下再歸零一次!吹大力一點!(於一三:五三:○八,酒測器歸零,發出嗶聲音,劉員並出示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六十六頁擷取畫面二十六)(於一三:五三:一五,原告進行第二次酒測,見本院卷第六十六頁擷取畫面二十七)劉員:來!深呼吸!大力一點沒關係!你深呼吸!吹!大 力一點!沒有!你氣不夠!不要停!(於一三:五三:二一,酒測器發出嗶聲音,原告酒測失敗)(於一三:五三:二六,李員教導原告先吸氣,再吐氣,這樣一直吹〈可聽見李員吐氣聲音〉)(於一三:五三:三四,原告再次酒測,見本院卷第六十六頁擷取畫面二十八)劉員:沒進去!再繼續!再繼續!你又停了!不要停!原告:我老人家就沒辦法這樣!劉員:都有辦法吹進去的! 深呼吸一下!來!(於一三:五三:五九,原告再次酒測,見本院卷第六十六頁擷取畫面二十九)劉員:吐!你沒有吐!你沒有吹進去!又停了!(於一三:五四:○四,酒測器發出嗶聲音,原告第二次酒測失敗)劉員:你都一下子就停、一下子就停!不要停!你吐一下 就停、吐一下就停!原告:我老人家就沒有那種氣力!劉員:你深呼吸大力一點!吐久一點!你都停一下、停一 下!是要怎樣!一般人吹都可以!原告:我幾歲了,你知道嗎?你不可以這麼說!李員:八十幾歲的人都可以吹得出來!劉員:人家七、八十的人都吹得出來!都是可以!(於一三:五五:三七,酒測器列印出第二次測定單,見本院卷第六十六頁擷取畫面三十)劉員:我請我同事再教你!不然你已經兩次失敗了,第三 次失敗,我就要開你拒測了!拒測就九萬了!原告:不是!我已經讓你測了!怎麼可以說拒測!(於一三:五六:二八,李員教導原告先吸一口氣〈可聽見李員吐氣聲音〉,見本院卷第六十七頁擷取畫面三十一)李員:這樣就有了,數值就會跑出來!你都這樣(李員短 吐氣),這樣就沒有!深吸一口氣!含住後,一直 吹!劉員:不要停!大力一點!不要停!你都停!(於一三:五六:四五,酒測器歸零,發出嗶聲音,李員並出示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六十七頁擷取畫面三十二至三十三)⒊檔案名稱:00000000,其上顯示時間為一分三十三秒。
(本檔案為接續上開檔案00000000之錄影畫面)(於一三:五六:五六,原告進行第三次酒測,見本院卷第六十七頁擷取畫面三十四)李員:來!原告:我不是不要。
李員:現在在跑了!(於一三:五七:○六,原告始含住吹嘴,進行酒測,惟於一三:五七:○七,原告自行離開吹嘴,復於一三:五七:○九,原告再次含住吹嘴,進行酒測,見本院卷第六十七頁擷取畫面三十五至三十七)(於一三:五七:一一,酒測器發出嗶聲音,原告酒測失敗)李員:沒有!沒有進去! 你先重吸一口氣!劉員:吸大力一點,慢慢吹!大力一點慢慢吹沒關係!(於一三:五七:二一,原告再次酒測,見本院卷第六十七頁擷取畫面三十八)李員:整個含住!你這個氣沒有進去!你含這裡是要含給 誰看啦! (李員指著吹嘴頂端,見本院卷第六十八頁擷取畫 面三十九)(於一三:五七:三三,原告再次酒測,見本院卷第六十八頁擷取畫面四十)李員:整個含住啦! 失敗!(於一三:五七:三五,酒測器發出嗶聲音,原告第三次酒測失敗)劉員:有年歲了!再給你一次機會!你再不吹進去,我就 開你拒測喔!原告:什麼拒測,你要測,我就讓你測了!劉員:機器三次沒出來就是拒測,我也跟你說了!現在再 給你一次機會,四次!(於一三:五八:二三,李員教導原告如何吹測,見本院卷第六十八頁擷取畫面四十一)李員:你要含住吹嘴,吸一口氣,含住,一直吹!你不要 含一口,全部。
(錄影畫面結束)⒋檔案名稱:00000000_135836 ,其上顯示時間為八分四十秒。
(於第二十一秒〈播放軸上顯示時間,下同〉,可看見酒測器列印出第三次測定單,見本院卷第六十八頁擷取畫面四十二)劉員:單這麼多!李員:總共六張喔!劉員:對啊!李員:現在重測一次喔!劉員:重測一次,沒有就開拒測了!原告:我哪有拒測!李員:我跟你講你這樣是消極不配合,含著不吹,或是吸 著不含、吸著不吹怎樣! 你整個含住,不要只含住吹嘴頭這裡! 現在二十六度!(見本院卷第六十九頁擷取畫面四 十三) 等一下歸零!(於一分二十三秒,酒測器歸零,發出嗶聲音,李員並出示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六十九頁擷取畫面四十四至四十五)(於一分二十八秒,李員教導原告如何吹測)李員:先吸一口氣,整個含住後,一直吹、吹、吹,吹到 啪一聲!(於一分三十三秒,原告進行第四次酒測,見擷取畫面本院卷第六十九頁四十六)李員:含著!整個含住!沒氣進去!沒氣進去!你根本沒 吹!你沒吹! (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並於第一分四十三 秒,酒測器螢幕顯示為<---,見本院卷第六十九頁 擷取畫面四十七至四十八)李員:整個含住!整個含住! (於第一分四十八秒,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顯示一個 正〈+〉,並於第一分五十秒,酒測器螢幕顯示為 < --- ,見本院卷第六十九頁擷取畫面四十九至五 十)(於一分五十五秒,酒測器發出嗶聲音,原告酒測失敗)劉員:你再深呼吸一下!深呼吸!快點!時間一直在走! 因為你都沒有進去!(於二分三秒,李員教導原告如何吹測,可聽見李員吐氣聲音)(於二分五秒,原告再次酒測,見本院卷第七十頁擷取畫面五十一)李員:失敗!(於二分十秒,酒測器發出嗶聲音,可看見酒測器螢幕閃爍〈〉,原告第四次酒測失敗,見本院卷第七十頁擷取畫面五十二)劉員:真的沒辦法,給你四次了!你都吹不出來!原告:我有吹,又不是沒吹!劉員:你都吹不出來!這樣我就開你拒測!拒測開好,你 就可以走了!原告:我哪有拒測!你叫我吹,我就吹!劉員:我讓你測幾次!原告:我有吹啊!劉員:你就是消極不配合!不吹出來嘛!你就是不吐氣! 含住不吐氣這樣!這機器就看得出來了!原告:我哪有不吐氣!劉員:氣沒進去嘛!這機器看得出來,你有沒有吹進去都 看得出來!原告:你也不要這樣!劉員:因為已經四次了!原告:你要我吹,我也配合了!劉員:你吹不出來啊!你都不吐氣啊!機器看你都沒吐氣 嘛!要持續的,你一下就停、一下就停,當然測不 出來!原告:我有吹!劉員:你就是沒有嘛!已經測四次了!你要測幾次,測到 晚上嗎?不可能嘛!你都不配合,就是開拒測了! 三次就是這樣,我還多給你一次!原告:我就吹了啊!李員:我跟你說吹歸吹,沒進去就是沒進去!(於第四分十二秒,可看見酒測器列印出第四次測定單,見本院卷第七十頁擷取畫面五十三)劉員:等一下扣車、開拒測!因為你三次這樣了,沒辦法 !抱歉!原告:我配合你們了!劉員:我們也配合你啊!給你水喝!也給你三次,再多一 次給你了!你就是不要吐氣啊!我也跟你說這樣是 消極不配合要開拒測啊!原告:你叫我吹,我就吹了啊!劉員:你都含著不吐氣!李員:我先跟你說,給你最後一次機會!你自己把握!劉員:再這樣就開你拒測了!(於五分四十四秒,李員教導原告如何吹測)李員:我們已經教過你了!先吸一口氣,整個含住後,一 直吹,吹、吹、吹,吹到啪一聲!你都呼一下、呼 一下這樣,氣根本沒進去啊!原告:這機器會啪一聲?李員:會啪!劉員:會啪!原告:不然你們先吹一次給我看!劉員:我們不能吹給你看!李員:這都有定期在檢查,你放心!沒有人測過有問題的 !劉員:你覺得有問題的話,你去申訴,都沒關係!等一下 我開你拒測,你覺得不公平,你可以去申訴!都沒 關係,這是你的權利!重點是我已經讓你測四次了 !原告:我有吹啊!劉員:你有吹,你就沒配合,都沒進去啊!李員:有吹,難道我們看不出來你有吹!劉員:再給你一次!李員:最後一次機會,你自己把握!劉員:再給你一次,真的沒辦法就沒辦法了!(於六分五十七秒,劉員教導原告如何吹測)劉員:含住,像吹氣球一樣!不要停!你都有停!原告:都不用喘氣喔!劉員:大家都可以的,一口氣的!李員:你一口氣一秒鐘吸一次嗎?你喘氣的時間比吐氣的 時間長!劉員:零點零零了!都歸零了!(於七分十五秒,酒測器歸零,發出嗶聲音,劉員並出示予原告查看,見本院卷第七十一頁擷取畫面五十四至五十五)(於七分二十五秒,原告進行第五次酒測,見本院卷第七十一頁擷取畫面五十六)劉員:來!先深呼吸!再來!(於七分二十八秒,酒測器發出嗶聲音,原告酒測失敗)劉員:你再深呼吸一下!含進去一點!李員:整個含住!(於七分三十三秒,原告再次酒測,見本院卷第七十一頁擷取畫面五十七)劉員:好!吐!你沒吐氣!再來!吐!你又停了!(於七分三十八秒,酒測器發出嗶聲音,原告酒測失敗)劉員:你看,沒有!你又停了! 來!深呼吸!好!吐!(於七分四十五秒,原告再次酒測,見本院卷第七十一頁擷取畫面五十八)劉員:你氣沒進去!沒有了!(於七分五十三秒,酒測器發出嗶聲音,原告第五次酒測失敗)劉員:你看,你氣就沒進去!這不是我作假,你就真的沒 進去!原告:我就有吹啊!李員:我跟你說你氣沒進去!劉員:你氣沒進去!真的沒辦法,抱歉啦!原告:你這樣要開我拒測,我不讓你開!李員:我們照程序!劉員:我們照程序開的!原告:我有吹!又不是沒有吹!李員:重點是氣沒有進去!劉員:你有什麼問題可以去申訴,沒關係!(於第八分二十九秒,可看見酒測器列印出第五次測定單,見本院卷第七十一頁擷取畫面五十九)李員:你不可以再騎!⒌檔案名稱:00000000_140739 ,其上顯示時間為五秒。
劉員:還要試!你是要玩幾次!李員:這不是辦家家酒!⒍檔案名稱:00000000_141614 ,其上顯示時間為十八分五十五秒。
劉員:你拒測的罰單要簽名嗎?你要收嗎?你有要收、簽 名嗎?林先生,要嗎?你有要收紅單嗎?原告:我要收紅單,但是我有吹!劉員:你有吹,吹不出來啊!測試失敗啊!測試失敗三次 就是拒測,消極不配合啊!原告:沒有!劉員:你可以拿這張紅單去申訴!原告:要吹到怎樣才會啪一聲?劉員:你含著不吐氣就是這樣!有好好教你了! 要簽名嗎?紅單要收嗎?原告:我沒有拒測,我有吹喔!劉員:你去申訴、上法院,沒關係! 這張單子你要去裁決所繳納,繳完後才去領車!一 個月內都可以去繳!你不要超過明年一月五號,就 過期了!這是你的權利,先跟你說!你有要簽名嗎 ?原告:我有跟你配合,你要我吹,我就吹,你也配合我, 拿一瓶水給我漱口,你要我吹,我就吹了,又不是 沒吹!劉員:可是你沒吐氣,只有含著,你含著都不吐氣!我們 也教你五、六次了!你就是含著不吐氣啊!原告:我有吐出來啊!李員:機器不會騙人!劉員:機器就是這樣,你都測試失敗啊!你不能要求一直 測啊!就跟你說我們的規定是三次,三次後你就是 拒測了!原告:我要吹也不行!劉員:我們的規定就是這樣子,所以現在開你拒測了!單 子也開好了,你有要簽名嗎?單子要收嗎?原告:這樣沒意思啦!劉員:你紅單要收嗎?你沒有要收的話,我跟你說,一月 五號,明年一月五號之前,不要超過一月五號,你 就過期了!去裁決所繳納,臺北市裁決所,去那邊 繳,繳完之後才去領車!等一下我們會扣車,這是 你的權利,我們告知你了!原告:你是要扣我什麼車啊!劉員:你拒測要扣車,已經跟你說了!拒測要罰九萬,要 扣車,駕照要吊銷,三年內不得重考,你還要上道 安講習!原告:我再吹!不要這樣!我再吹,吹到啪!劉員:不可能了!紅單要收嗎?原告:我再吹,可以吧?劉員:沒辦法再讓你吹了! 來!你這邊先簽名!也不要簽喔!都不簽喔!要不 要簽?原告:你不要這樣!劉員:有要簽嗎?有要收紅單嗎?原告:我就跟你說再吹!劉員:沒辦法再吹了!我給你三次機會,你吹五次吹不出 來,我就開拒測了!規定就是這樣,你就是消極不 配合!我們也教你了!原告:我老人家比較不會!劉員:我們也多教你兩次了!你就故意不吐氣,你再吹十 次也是這樣! 紅單跟扣車單,你有要簽名嗎? 你不簽也沒關係,我就寫拒簽、拒收!車扣了,我 們就走了!原告:車我的耶!劉員:你拒測後,我們要扣車,變公家保管了!你不要再 說要吹了!沒辦法再吹了!李員:我現在跟你說這張是領車的,你要收這張嗎?劉員:沒這張就沒辦法領車! 你有沒有要收?你不回答,就當作你不收! 我拒測單按下去,你就沒辦法再測了!你已經測五 次失敗了! 你現在不說,就當作你不簽、不收!(第八分二十 一秒)(第九分三十五秒)劉員:我給你寫拒簽、拒收,因為你都不要收! (第九分四十秒)(第十分五十一秒)劉員:一個味道又不是很輕,已經是很重的味道,你自己 都沒自覺!原告:我就跟你說我喝一杯紅酒!劉員:我不管你喝幾杯,你有味道的時候,我們就要測! 你又不吐氣,就是拒測了!沒辦法再讓你測了! (第十一分十三秒)㈤由上開書證及勘驗結果可知,大屯派出所執勤員警於舉發當時見原告駕駛系爭機車車身搖晃,乃攔停稽查,因於稽查過程中,嗅聞原告身上有濃厚酒味,依客觀合理判斷,原告有酒駕之可能性,乃要求原告進行酒測,並先告知原告酒測標準,繼持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告知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並向原告確認飲酒結束未滿十五分鐘,但已經提供礦泉水漱口後,請原告簽名確認,再教導原告酒測之方法為像吹氣球,需持續朝酒測器吹嘴吐氣,不能停,三次酒測失敗即屬拒測,隨後取出酒測器,拆封裝上新吹嘴,將數值歸零,對原告進行酒測,並於原告酒測過程中,一再教導原告深吸氣後,含住整個吹嘴,緩緩持續朝酒測器吐氣,原告雖未表示拒測,亦配合員警含住酒測器吹嘴,並先後進行五次酒測,但原告均因僅吐氣一下隨即停止,未持續朝酒測器吐氣,使酒測器因進氣量不足,無法取樣而測試失敗。
㈥本件施測之酒測器,規格電化學式,廠牌INTOXIMETERS,型號RBT Ⅳ,儀器器號023907/105156 ,感測元件器號NC847C08196 ,檢定合格單號碼MOJA0000000 ,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檢驗合格,有效期限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或使用次數達一千次,有酒測器檢定合格證書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二十七頁),此與本件酒測值列印單所載酒測器之型號、標準檢驗局合格證號、儀器器號相符(見本院卷第二十三頁至第二十五頁),足見該檢定合格證書所載之酒測器,即為本件舉發時所使用之酒測器,且本件酒測值列印單之案號分別為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六,顯示施測時係在該酒測器之有效期限及使用次數內。
再揆諸舉發機關於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以北市警投分交字第一○五三一八八六三○○號函檢送於原告本件酒測前後六次之酒測值列印單,除拒測及酒測器查核測試外,案號四七、四八、五八、六○、六一、六二、六三次酒測值列印單(見本院卷第三十九頁至第四十八頁),均能正常顯示酒測值,足證該酒測器在本件舉發當時係可正常運作,且具有高度之準確性。
㈦再以酒測器係設計專用於對不特定對象測試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之儀器,是其設計上當係以簡易為原則,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吐氣,即可輕易達到檢測目的。
是苟非受測者因抗拒測試,而不以正常吐氣方式進行酒測,當不致發生無法完成測試之情事。
又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是否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測試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
倘非如此,不但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
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是原告未以正常吐氣方式進行酒測,導致測試失敗,堪認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前揭時、地,確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及事實無誤。
㈧末按「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製單舉發。
有肇事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九條之二第四項、第五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並無肇事之情事,且原告係以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已如上述,核與「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之情形不符,又以呼氣檢測體內酒精濃度,既屬合法之檢測方式,則執勤員警於原告拒測後未將原告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即填製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自屬於法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前揭時、地,確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及事實,核其事證已臻明確,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
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九、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三百元,應由原告負擔,並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伍拾元。
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三百元
合 計 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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