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4,停,1,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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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淑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聲請停止執行
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或原決定)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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