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SLDA,104,停,1,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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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淑禎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黃三桂(署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 年8 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建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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